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
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
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。加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根本保证,是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。随着我公司扁平化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和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张,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、新任务和新发展的需要,只能加强不能削弱。
第二条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,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》和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》,结合公司人员机构调整和施工生产的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管控体系
第三条 公司计划生育工作,按照统一领导,分级负责,双重管理的原则构建管控体系。
公司设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,隶属于后勤部,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统一归口管理,指导、检查和监督日常管理工作。公司所属工程指挥部、项目部的职工计划生育管控工作要按照职工户口所在地,由公司各地区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。
第四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,完善组织机构,对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重新进行调整。
主任委员:董事长、总经理、党委书记
副主任委员:主管社会事业管理中心的副总经理、党委副书记、工会主席、纪委书记
委 员:后勤部部长、工会女工部部长、宣传部部长。
日常具体管控人员:公司计生办专职人员
第五条
各地区办事处、集企部、公司机关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和人员情况,尽快建立计划生育组织机构,及时选配思想好、作风正、懂业务、会管理、素质高、服务意识强的员工,充实到计生工作岗位上来;各指挥部、项目部及公司二级单位要配备一名兼职计划生育信息员,负责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、整理、传递和统计等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
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程,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;各级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都要结合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,有计划、有重点、有针对性地做好计划生育;公司各行政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,积极主动的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工作。
第三章 日常管理
第七条
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要按照中央的要求,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位置。要高度重视计生工作,加强领导,切实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、负总责。
公司计生办在每年年初和年末,要召开全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例会,沟通信息、掌握动态。
第八条
计划生育工作始终要坚持“四个不动摇”,即:坚持稳定现行计生政策不动摇;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,负总责不动摇;坚持稳定计生工作机构、计生工作队伍不动摇;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、机制和方法不动摇。
第九条
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,要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要不断探索、总结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,做到各种资料管理齐全,统计报表及时准确。
第十条
计生工作必须始终坚持“三为主”的基本工作方针,即:宣传教育为主、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。
第十一条
公司各单位和部门要多渠道、多形式、生动活泼的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,组织职工开展以实现人口与经济、社会、资源、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国情国策教育,宣传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计生工作条例》,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,使广大职工提高法制观念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。
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重点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管理。要按照“
谁用工、谁管理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加强对协作队伍计生工作的管理。
各地区办事处、集企部要对下岗、离岗、内退、休长假等人员实行分类管理,做到底数清、情况明。
第十三条
计划生育工作服务意识要在服务方法、服务质量上下功夫。要在公司工会的大力支持下,开展“家访”、“送温暖”和评比“五好家庭”等活动,把各级组织对职工及家属的关爱和计划生育的服务送家进户。
第十四条
各地区办事处、集企部、公司机关要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到“三纳入、”“四同步”,即: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发展规划,纳入制度建设,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中;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与总体工作同部署、同检查、同总结、同奖惩。真正执行好计划生育“一票否决制”,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,分管领导重点抓,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局面,确保公司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。
第四条 检查与考核
第十五条
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,在工作中坚持“一票否决制”。公司在年度工作会议上将计生工作列入议程,与各地区办事处、集企部、公司机关签订《计划生育责任书》。细化职责,分解目标,并把《责任书》作为对各级班子和干部考核、评比的重要内容。
第十六条
公司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要根据《责任书》所确定的各项指标,每年在年初公司工作会议上签订责任书。每季度进行检查,公司计生办结合地方政府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,年终按照所签定的责任书提出奖惩意见。
各地区办事处、集企部、公司机关要定期、不定期地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,并根据《责任书》包保情况,各自年终进行奖罚兑现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生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0日起试行。